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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行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范继霞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霞,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连云港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7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继霞。委托代理人范金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488号。负责人孙晓兵,该分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张春光,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然,该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佩成、范胜涛,该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上诉人范继霞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以下简称连云公安分局)、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继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金霞、被上诉人连云公安分局的副职负责人张春光、委托代理人魏然,被上诉人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何佩成、范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范继霞认为邻居建筑的二层楼房,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于2015年2月19日到达北京,前往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2月22日,范继霞又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2015年3月6日,范继霞携带信访材料再次到中南海周边准备非正常上访,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送至北京市马家楼分流场所。连云港市驻京信访应急小组通知连云街道办事处后,连云公安分局和连云街道办事处将范继霞带回连云港,随后连云公安分局作出连公(陶)行罚决字(2015)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范继霞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受理范继霞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连公复决字(2015)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连云公安分局对范继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范继霞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根据该规定,连云公安分局有权对范继霞在北京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训诫书证实,范继霞因与邻居间的采光纠纷,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非法上访,以达到其诉求。对于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上访者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范继霞于2015年2月19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但其对公安机关的训诫置若罔闻,仍接二连三前往中南海周边上访,连云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连云港市公安局对范继霞申请的复议,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范继霞以“虽然上访,但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采取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对范继霞要求撤销连云公安分局以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继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继霞负担。上诉人范继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登记回执充分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没有对上诉人进行训诫;2、上诉人去北京并非违法上访,上诉人去北京是依法上访,上访过程中,作为游客,也确实到过中南海地区,但是上诉人不是在中南海地区上访。不存在“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过三次”的事实。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连云公安分局辩称,1、范继霞训诫书系北京是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真实有效,其内容、形式、来源均合法,系真实原件;2、上诉人于2015年2月19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于2015年2月22日又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3月6日,上诉人携带信访材料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准备非正常上访,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3月7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市公安局答辩称,连云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连云公安分局为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1、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5、范继霞询问笔录2份;6、证人杨某询问笔录1份;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训诫书3份;9、范继霞视听资料(询问、告知);10、调查报告;11、到案经过;12、集体通案笔录;13、户籍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答辩人依法受理审查原告对连云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件: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行政复议答复书;3、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与连云公安分局提交证据材料相同)。第二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及其他审批材料,证明连云港市公安局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1、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3、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连云港市公安局发文稿纸;5、行政复议决定书;6、文书送达回执。上诉人范继霞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登记回执一份;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告知书一份;3、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5、解除拘留决定书一份;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范继霞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行为和过激的行为。上诉人范继霞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范继霞提供两份材料作为新证据:1、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跟上诉人相同行为和事实,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2、2009年两会期间新闻发布会XXX答中外记者问,XXX总理两次强调,百姓可以到中南海信访。上诉人到中南海是游玩的,即使是伸冤信访也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连云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质证后均认为,两份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两份材料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者聚集。2015年2月19日、2月22日、3月6日,上诉人范继霞三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滞留、上访,该行为客观上扰乱了中南海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上诉人提出连云公安分局举证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系假证据的主张,本院认为,该训诫书上加盖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公章,且有办案民警签字。该证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范继霞的违法行为,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上诉人连云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上诉人范继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程序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范继霞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范继霞及连云公安分局,复议程序合法。上诉人范继霞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继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