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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德民与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民,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德民,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苗佩臣,段长。委托代理人:高玲,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左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善良,该公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民与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桦甸公路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2015年11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德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高玲、梅素贤,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善良、吴喜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民诉称:其原为桦甸公路段职工,桦甸公路段于2002年1月改制为事业单位,原先事企合一的桦甸公路段名称无变化。2003年12月将事业编制外人员剥离成立企业单位腾达公司,王德民的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也从腾达公司成立时起变更为企业单位员工。根据上级改制精神,对改制前及过度期(2002年1月至2003年11月)依相关规定核准的工资给予补发18446元,但桦甸公路段仅为企业员工补发至2001年年末。王德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桦甸公路段欠发多项工资待遇,开始向桦甸公路段要求补发,桦甸公路段称过渡期工资应由腾达公司支付,腾达公司以其在2003年成立拒付。另外,桦甸公路段欠发2002年1、2月基础工资970元。王德民因上述事项逐级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欠发和克扣的工资,经国家和省市信访部门协调,由桦甸市信访局安排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起诉要求判令桦甸公路段和腾达公司连带给付其拖欠的工资19416元。本院认为,王德民起诉主张的工资争议发生在政府主导桦甸公路段改制过程中,其在起诉状中亦明确说明诉请拖欠的是改制前及过渡期的工资,依据上级改制精神应予补发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可见,因由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王德民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慧& # xB;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