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平、王某与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王某,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杜平。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杜平,系王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邓彩金,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杜平、王某土地补偿款等集体收益共计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07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