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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繁荣泡塑包装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繁荣泡塑包装厂,顾金海,周彩珍,顾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0147562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顾金海。、被执行人苏州市繁荣泡塑包装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傅金根。被执行人顾金海。被执行人周彩珍。被执行人顾君。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繁荣泡塑包装厂、顾金海、周彩珍、顾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繁荣泡塑包装厂、顾金海、周彩珍、顾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36775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铭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