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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8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健、韩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韩耀荣,朱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865-2号申请执行人赵健,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韩耀荣,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朱建花,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赵健与韩耀荣、朱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韩耀荣所有的车辆因轮候查封故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