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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乔新忠与烟台缘粉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忠,烟台缘粉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555号原告乔新忠。委托代理人鲍春晓、张颖,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缘粉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2号内2号楼1F3、210、212号。法定代表人陈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梅,烟台缘粉记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忠与被告烟台缘粉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乔新忠负担。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贤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