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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4945号原告:王政,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2委。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明,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董凤歧,男,汉族,1952年9月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三人:李莹,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彦娟审判员  杨秋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