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4945号原告:王政,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2委。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明,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董凤歧,男,汉族,1952年9月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三人:李莹,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彦娟审判员 杨秋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