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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潘卫星与岑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兴,潘卫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岑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卫星。上诉人岑兴因与被上诉人潘卫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四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潘卫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岑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岑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岑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岑兴负担。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瞿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