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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6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郭素红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郭素红,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8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勤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被执行人郭素红,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49号原告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郭素红、王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郭素红、王学军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上海荣济科贸有限公司、郭素红、王学军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