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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传民、庞艳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传民,庞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传民,男,回族。被执行人庞艳霞,女,回族。本院在执行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传民、庞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