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圣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56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圣春,男,身份证号码:×××2116。被执行人刘圣春犯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执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