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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481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