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叶俊娟与曾刘明,吴著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娟,曾刘明,吴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叶俊娟,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曾刘明,女,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吴著发,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叶俊娟与曾刘明、吴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一初���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提取被执行人吴著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著发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