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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8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82年,1月4日生。王某甲申请执行[高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乙的房产,需要评估拍卖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