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万群与东宁县老黑山镇黄泥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群,东宁县老黑山镇黄泥河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758号原告刘万群,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东宁县老黑山镇黄泥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垂江,男,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群与被告东宁县老黑山镇黄泥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群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万群承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