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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泉、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周泉,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江头吕岭路九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066-9。代表人陈柳亮。被执行人周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69991398-8。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泉、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216.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