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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994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金花),女,197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某甲,男,1969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纯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赵某、汪某甲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汪某甲好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赵某要求与汪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随赵某生活,汪某甲依法支付抚养费。汪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某、汪某甲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赵某、汪某甲在原××缺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日,赵某生育一女,取名汪某乙。赵某、汪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汪某甲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赵某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庐江县龙桥镇凌安村民委员会、庐江县公安局龙桥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明赵某、汪某甲的身份事项,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2.赵某提交的原××缺口镇人民政府缺婚字第30号结婚证书一份,证明赵某、汪某甲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认证;3.赵某的当庭陈述,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赵某、汪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对此,只要赵某、汪某甲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赵某诉称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