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彩芹与杨帮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芹,杨帮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110号原告:张彩芹。被告:杨帮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芹与被告杨帮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彩芹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