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德鸿与吴桂清、袁志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鸿,吴桂清,袁志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何德鸿,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清,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志锦,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鸿诉被告吴桂清、袁志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鸿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德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鸿撤回起诉。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4312元,由原告何德鸿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