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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德鸿与吴桂清、袁志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鸿,吴桂清,袁志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何德鸿,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清,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志锦,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鸿诉被告吴桂清、袁志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鸿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德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鸿撤回起诉。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4312元,由原告何德鸿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