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覃松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平,覃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忠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松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忠平与被执行人覃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松锋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覃松锋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桂A×××××起亚牌小型汽车,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行踪不明,无法强制执行。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彩远审判员 马会莲审判员 黄培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