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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揭利波与黄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利波,黄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603号原告:揭利波。被告:黄岳礼。原告揭利波与被告黄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黄岳礼归还人民币1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3月2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揭利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岳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黄岳礼因经商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至2015年3月19日止;如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李叶颖的账户将借款1450000元转入被告黄岳礼经营的丽水市老竹铸造厂的银行账户。被告黄岳礼自借款后,未曾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岳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揭利波人民币1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3月2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0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被告黄岳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