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哲建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哲建,林哲廷,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程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新华路35-36号。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告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哲建,执行董事。被告林哲建,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哲廷,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春,执行董事。被告程佳,女,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福建建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哲建、林哲廷、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程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人民币145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告程佳名下坐落于南平市东山路73号7层7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林哲廷、陈寿妹名下坐落于南平市解放路91号建大商厦1305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路255号6幢一层房产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延国用2004字第097号)、查封被告林哲廷名下车牌号为闽H×××××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佳名下坐落于南平市东山路73号7层7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林哲廷、陈寿妹名下坐落于南平市解放路91号建大商厦1305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路255号6幢一层房产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延国用2004字第097号)。查封被告林哲廷名下车牌号为闽H×××××的小型轿车一辆。上述第一至四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人民币14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泱人民陪审员 李凤辉人民陪审员 叶玲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