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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国均与肖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均,肖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肖杨,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肖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冯国均尚未实现的债权41165.02元、案件受理费2047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