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5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伯旻与郑启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伯旻,郑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5**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杨伯旻,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启慧,女,199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启慧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