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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5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伯旻与郑启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伯旻,郑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5**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杨伯旻,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启慧,女,199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启慧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