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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沙沙。被执行人:陈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海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陈某甲支付生活费14000元、教育费6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4元、申请执行费204.7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