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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燕光与黎福伦、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光,黎福伦,曾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黎福伦,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曾洪萍(又名曾千玲),女,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黄燕光申请黎福伦、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福伦、曾洪萍应支付申请人黄燕光案款2376元。本院已执行2376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