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新华与被执行人朱萍、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新华,张金龙,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卜新华,男,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萍,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卜新华与张金龙、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卜新华已从房屋拍卖款中领取执行款人民币35750元;二、张金龙、朱萍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前还卜新华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卜新华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出案件执行期限,申请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暂无继续强制执行必要,依法可以终结执行。经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