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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覃克信用卡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683号罪犯覃克,男,壮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官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7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崔晓、李燕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覃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克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罪犯覃克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该犯与同案罗植永等8人共同涉案赃款为97705元已由同案罗植永等3人代为全额退赃,但该犯本人未参与退赃,退赃不积极,扣减三个月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赃款追缴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克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