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全智申请执行李易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富顺县万达竹胶纤维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富顺县万达竹胶纤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富顺县万达竹胶纤维板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某某赔偿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富顺县万达竹胶纤维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富顺县万达竹胶纤维板有限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明光建代理审判员 廖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