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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普伦、任民与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普伦,任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八仙大道1号龙泉湖假日2幢105A室。法定代表人高向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普伦,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民,工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厚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普伦、任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悦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确定的开庭时间,被上诉人任普伦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厚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本院于2016年4月5日按照上诉人悦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政特快专递于2016年4月8日被签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而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盱眙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