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许现与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现,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许现,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国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张清斌,该公司总经理。许现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人去楼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51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许现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安保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