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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雷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396号原告:雷某甲,农民。被告:雷某乙,农民。被告:雷某丙,农民。被告:雷某丁,农民。被告:雷某戊,农民。被告:雷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