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王来阳、汤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王来阳,汤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93号原告:陈长江,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伦,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刚,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来阳,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汤先芬,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江诉被告王来阳、汤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王来阳、汤先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江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来阳、汤先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长江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南侧曙光村拆迁恢复楼房产;三、查封担保人邬福园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