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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存军与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军,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李存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负责人俎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军与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军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存军负担。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