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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石彩红与宫松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彩红,宫松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彩红,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宫松霞,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石彩红诉宫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5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