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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38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8893号原告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中段金尚俊园3栋270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京燕,女。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2层1201-1204、1215-1219、1226室。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一宁,男。委托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卡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芳、王京燕,被告五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一宁、吴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贝卡公司诉称:2013年9月,贝卡公司与五八公司达成《汽车点评(www.xgo.com.cn)区域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五八公司同意授给贝卡公司对于汽车点评(www.xgo.com.cn)曲靖区域车市页面qj.xgo.com.cn中指定广告位置和“车点通”产品的合法代理权,贝卡公司代理客户类型是曲靖行政范围内单一汽车经销商、单一汽车服务商,代理权的期限为3年,即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2013年9月10日前贝卡公司向五八公司支付代理费3万元、代理保证金1万元,共计4万元;2014年9月9日前贝卡公司向五八公司支付代理费4万元;2015年9月9日前贝卡公司向五八公司支付代理费5万元。合同签订后贝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五八公司在曲靖的车市页面进行推广,五八公司网站在曲靖的汽车经销商、汽车服务商知名度提高,业务量渐增,签订了多份广告合同,发展会员和洽谈了潜在的客户,贝卡公司签订该代理合同的盈利目标逐步实现。但2015年8月中旬,贝卡公司收到五八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函》,突然解除该代理合同,给贝卡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贝卡公司与五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贝卡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八公司退还贝卡公司代理费4万元、代理保证金1万元;2、五八公司赔偿贝卡公司经济损失469531元;3、诉讼费由五八公司承担。被告五八公司辩称:1、五八公司同意将未履行期间的代理费用按照剩余天数按比例退还给贝卡公司;2、不同意将保证金退还给贝卡公司,因为贝卡公司存在根本违约;3、不同意贝卡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五八公司(甲方)与贝卡公司(乙方)签署了《汽车点评(www.xgo.com.cn)全国分站2013-2014年度区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其上载明:鉴于乙方是合法的广告公司,拥有良好的广告服务体系,具有广告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甲方是合法的信息服务商,并且愿意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指定页面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以下共识,并根据《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局有关发布广告的相关审批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乙方资质要求:1、具有正规广告代理资质的广告公司。2、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3、拥有完整的网络媒体运营团队(编辑、策划、销售、市场人员)和相关运营经验。4、不得与包括不限于汽车之家、爱卡汽车、太平洋汽车网等竞争媒体,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合作、从属关系。代理内容及范围:甲方在本合同条件下,同意授给乙方对于汽车点评(www.xgo.com.cn)区域车市页面qj.xgo.com.cn中指定广告位置(见附件一《汽车点评〈城市〉广告刊例》)和“车点通”产品的合法代理权(以下简称广告代理)。1、乙方可代理区域范围:曲靖(以城市行政区域界定)。2、乙方可代理客户类型:曲靖行政范围内单一汽车经销商、单一汽车服务商(按广告物料内容界定,物料内只出现一家商家的广告或促销信息)。代理期限:以上代理权的期限为3年,即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愿意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协商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取得该代理权的优先权。代理费用、保证金及付款方式:2013年9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3万元和代理保证金1万元,共计4万元。2014年9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4万元。2015年9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5万元。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所有代理费用后,提供保证金收据,甲方退还乙方代理保证金。如应付款项出现逾期7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或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已上线的广告做下线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代理细则:代理价格及政策,乙方所代理广告位的刊例价格需严格依照附件一《汽车点评(城市)广告刊例》执行。乙方对于客户电话或口头形式寻价一律报《汽车点评(城市)广告刊例》执行价格。乙方代理折扣及配送按汽车点评指导折扣及配送比例。乙方存在扰乱《汽车点评(城市)广告刊例》中的价格及折扣配送比例的行为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车点通产品代理要求:车点通产品同期签约量不低于6家/年,如不能完成,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确保完成已售出产品的后续服务,汽车点评客户服务中心将定期进行客户访问,如合作客户满意度不足60%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扣除保证金。考核条款:是否向客户介绍汽车点评概况;是否向客户讲清汽车点评售卖产品;是否能为客户提供良好售前、售后服务,答疑解惑;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态度是否良好;确保客户报价真实准确,汽车点评客户服务中心采用系统监控并每天进行人工抽查,如发现虚假报价,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时为乙方上传广告内容;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公司背景、业务相关等专业培训;提供编辑操作系统,并配专人解答操作疑问,指导写作和发布规范;指导、协助乙方开展产品说明、客户答谢等销售辅助活动;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业务开展区域进行市场推广工作;甲方将在乙方区域页面上预留广告位为厂商客户使用;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内容进行变更,包括广告位置等,甲方变更乙方代理内容的,自甲方通知乙方后按照变更后的代理内容执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迅速建立本区域的销售网点,对本代理区域实行统一市场体系、价格体系的管理;负责在本区域推广汽车点评,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设立固定联系人与甲方进行具体业务对接;将需要汽车点评广告发布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在广告上线日期前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汽车点评,注明发布形式、时间、位置、内容、价格,乙方联系人等具体项目;乙方保证所发布的一切广告内容(文字、图片等)的合法性,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将需要发布广告的客户的完整资料提供给汽车点评备案;乙方在甲方变更乙方代理内容后,根据甲方通知按照变更后的代理内容执行。经询,贝卡公司与五八公司均无法提供该《汽车点评代理合同》中载明的《汽车点评(城市)广告刊例》。上述合同签订后,贝卡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五八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及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的代理费用3万元;于2014年9月3日向五八公司支付了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的代理费用4万元。2015年8月5日,五八公司向贝卡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五八公司要求自2015年8月5日起解除《汽车点评代理合同》,请贝卡公司收到通知函之日起及时联系五八公司沟通解决合同后续事宜。诉讼中,五八公司称其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被收购,经营方式发生了变更。诉讼中,贝卡公司提交了其与客户所签订的27份《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对应《汽车点评代理合同》中的“车点通”产品代理),缔约日期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广告内容均为4S店会员,折扣率均为50%,各合同的客户名称、广告周期、合同净价分别为:1、曲靖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11.1-2014.2.28,8750元;2、曲靖宝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1.1-2014.2.28,8750元;3、曲靖中升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1.1-2014.2.28,8750元;4、曲靖市益锦经贸有限公司,2013.11.1-2014.2.28,8750元;5、曲靖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1.1-2014.2.28,8750元;6、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2013.11.3-2014.3.2,8750元;7、曲靖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1.6-2014.2.5,8750元;8、曲靖元森经贸有限公司,2013.11.6-2014.3.5,8750元;9、曲靖铠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11.10-2014.2.9,8750元;10、曲靖市富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1.20-2014.2.19,8750元;11、曲靖宝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1.1-2014.3.31,8750元;12、曲靖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2.10-2014.3.9,8750元;13、云南曲靖麒麟物资有限公司,2013.12.20-2014.3.19,8750元;14、曲靖合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12.20-2014.2.19,5833元;15、云南曲靖云鑫工贸有限公司,2013.12.20-2014.3.19,8750元;16、曲靖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1.1-2014.3.30,8750元;17、曲靖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1.10-2014.4.9,8750元;18、曲靖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3.1-2015.2.28,35000元;19、曲靖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3.1-2014.5.30,8750元;20、曲靖宝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3.20-2014.6.19,8750元;21、曲靖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3.20-2014.8.19,14585元;22、曲靖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8.20-2015.3.19,20419元;23、曲靖中升兴业启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4.1-2014.6.30,8750元;24、曲靖屹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4.4.1-2014.6.30,8750元;25、曲靖壹众汽车经贸有限公司,2014.4.20-2014.8.20,11666元;26、曲靖壹众汽车经贸有限公司,2014.8.20-2014.10.19,5833元;27、曲靖丰麒商贸有限公司,2014.5.1-2014.7.30,8750元。五八公司对上述广告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上述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解除《汽车点评代理合同》时已履行完毕,无法证明贝卡公司的损失或预期利益。同时,五八公司认为贝卡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车点通产品禁止折扣配送的约定,故不应向其退还保证金。诉讼中,贝卡公司称除上述27份合同之外,还有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提交原件,所有已履行合同的总金额共计751250元。因《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9月9日,五八公司已履行24个月,尚余12个月未履行,故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为751250元÷24个月×12个月=375625元。诉讼中,贝卡公司提交了其与五八公司之间来往的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五八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贝卡公司提交的《汽车点评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解除合同通知函》、《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贝卡公司与五八公司签订的《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的约定,五八公司授权贝卡公司广告代理的时间应截至2016年9月9日,但五八公司单方于2015年8月5日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应由违约方五八公司向贝卡公司赔偿损失,鉴于双方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五八公司违约给贝卡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代理费,贝卡公司已预交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的代理费用4万元,因此,对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9月9日未履行合同期间对应的代理费3945元,五八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贝卡公司主张返还超出上述金额的代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保证金,《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对贝卡公司代理销售车点通产品的价格并未做出限制,五八公司称贝卡公司对外折扣销售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缺少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五八公司已终止履行《汽车点评代理合同》,贝卡公司要求其返还1万元保证金,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关于预期利益损失,27份《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可以证明贝卡公司于《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履行期间拓展了特定广告业务,但其以上述合同载明的广告费为基础计算预期利益缺少依据。合同约定价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并非同一概念,合同收入与经营利润亦并不一致,本案中,贝卡公司并未提交其基于《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实际取得广告费的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履行期间的成本支出及损益情况,因此,对于其主张的469531元赔偿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五八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造成贝卡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9日无法继续拓展广告业务,使贝卡公司丧失了继续获得汽车点评网广告业务收入的权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的缔结及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及损失预见程度等因素,酌定五八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三千九百四十五元、返还保证金一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三千五百元,以上金额共计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五元;二、驳回原告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八元,原告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四千三百四十七元;由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