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卢献军与寿光市正大保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献军,寿光市正大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96号原告卢献军。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光市正大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薛景红。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献军与被告寿光市正大保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