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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余运乐、李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运乐,李志华,李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55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余运乐,男,身份证号码:×××0310。被执行人李志华,男,身份证号码:×××0019。被执行人李文金,男,身份证号码:×××001X。被执行人余运乐、李志华、李文金犯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余运乐、李志华、李文金未履行本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共6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执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