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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461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袁某,男。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有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之子张某甲与被告之女王某甲经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9月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2800元,花费5000余元用于购买三金及结婚用品。同年10月双方在父母包办下举行了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由于被告之女智力有障碍,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之一,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与原告之子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语言,原告之子不愿与被告之女共同生活下去,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800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介绍双方在宁县焦村镇订婚,被告按约定收取彩礼6280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之女一直在原告家里生活。结婚时原告要去了户口本和被告之女的身份证,不知是否办过结婚证。2015年7月被告之女回到娘家,春节前送回原告家里。2016年2月被告之女被送回娘家后,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之女在原告家生活快四年了,未平均分配家庭收入,不同意返还彩礼,并要求给被告之女给付补偿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张某甲与被告之女王某乙均系智力障碍患者,双方经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2800元,同年11月双方在原告家里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5年7月被告之女被亲属接回娘家,同年腊月又送回原告家里。2016年2月被告之女被送回娘家后,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未登记证明及诊断证明各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王某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20000元。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张某、王某各负担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