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周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周某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433号原告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以冲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人民陪审员 李颖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简筱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