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529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