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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529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