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914号原告:孟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云,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11日婚生男孩孟某乙,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随被告徐某生活,原告孟某甲负担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孟某甲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某乙的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徐某的婚生儿子孟某乙原随被告徐某生活现变更为随原告孟某甲生活。二、被告徐某自2016年4月开始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40元至孟某乙18周岁止,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