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遐与马颖、杨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遐,马颖,杨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杨遐,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颖,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湘玲,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杨遐与马颖、杨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91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734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马颖、杨湘玲,执行标的:本金620750元,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费用。马颖、杨湘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颖、杨湘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06号院2号楼3层5号的房产一套;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