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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44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