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44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