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国旺盗窃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409号罪犯周国旺,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旺犯盗窃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周国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大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旺犯盗窃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周国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旺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零四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罪犯周国旺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国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