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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松桃帝豪家具建材城申请执行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帝豪家具建材城,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松桃帝豪家具建材城,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滨江花园。负责人邹月生,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朱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04日立案受理松桃帝豪家具建材城申请执行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松��帝豪家具建材城房屋租金25723.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6.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麻心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