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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新国诉孟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孟真,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真应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赔偿款27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及迟延履行金。2014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开执字第19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刘雪燕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6-1-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2188**号)中被执行人孟真所有的份额。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刘雪燕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6-1-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2188**号)中被执行人孟真所有的份额。二、被执行人孟真、刘雪燕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真、刘雪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孟真、刘雪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