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堵利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伟,堵利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264号原告杨红伟,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堵利宾,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媛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代表人陶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永豪,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红伟诉被告堵利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红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杨红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