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强、钱忠范与被告孙环宇、贺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钱忠范,孙环宇,贺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341号原告孙强,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钱忠范,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孙环宇。被告贺庆。原告孙强、钱忠范与被告孙环宇、贺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钱忠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强、钱忠范承担。代理审判员 宫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