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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庞小兵与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兵,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55号原告庞小兵,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胡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兵与被告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